案情介绍
被告人萨某某通过微信群组添加有购买二手摩托车意向的好友,虚构自身持有待售二手摩托车的事实,在实际无任何车辆库存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搜集相关二手摩托车图片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其支付购车款,被告人萨某某收到购车款后不发货、不退款,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还将被害人微信和电话拉黑,2023年11月5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采取此类方式骗取12名被害人共计24500.00元人民币,所骗钱款均被其挥霍殆尽。案发后被告人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向各被害人赔偿了损失。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三不”原则防范线上交易风险
不轻信: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超值好货”、“急转甩卖”等信息,要保持高度警惕。
不绕开:坚决不脱离正规二手交易平台进行资金交易。正规平台提供的担保支付功能,能在确认收货前保障资金安全,是交易的重要“防火墙”。
不草率:交易前,务必通过多种渠道核实卖家身份和商品信息。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车辆细节含糊其辞的买家,应果断放弃交易。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企图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李 珂
编辑:李 珂
一审:霍塔娜
二审:邢伟江
三审:崔 利